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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分析

时间:2022-08-29     作者:高 洁 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原创】

我国历史悠久,拥有数量庞大的文物资源。在2021年10月的山西省首届“共同守望”论坛上,在对山西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商讨中,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参会人员提出要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并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完善相应的文物资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水平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文物事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政府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很难对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文物进行日常保护,因此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样不但可以给予文物保护充足的资金支持,还能促使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

文物保护利用的价值

有效的文物保护和利用能够更进一步地挖掘文物背后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信息,从而达到了解历史以及传承文化的目的[1]。文物保护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能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加快文化与旅游产业的有效融合,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社会力量和文物保护利用

社会力量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历史文明的见证者,同时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物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情感积淀,具有记录时代信息的作用。每个民族和国家对自己的历史文物都有着深厚的情感,这是因为文物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能够给予人们美好环境所激发的愉快感,也能激发人们的民族自豪感[2]。将社会力量和文物保护联系在一起,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文物保护事业的未来和希望。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必要性

文物是历史的传承者,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能够给后世留下珍贵的文化遗产。然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使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只依靠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及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而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弥补文物保护工作中资金及人员的不足,尤其是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数量逐渐增多的现状,这些文物分布广泛,使得文物的保护管理成本非常大[3]。基于此,促使社会力量参与到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中,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弘扬民族精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

首先,针对文物保护工作,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采取了一定的文物保护措施,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缺乏深刻认识,导致文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使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其次,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流入省、市和县的文物保护资金较少,地方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文物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再次,地方政府在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时,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部分文物保护工作因没有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最后,缺乏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挖掘到新的文物时,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及时鉴定文物,有可能导致文物遗失,所以必须增加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数量。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

强化政策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时,要采取政策引导的方式。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文物用益物权制度,这是因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要基于文物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中,所有权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文物并不是一般的物品,因此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文物利用的具体要求,实现了对文物系统的完整建构,避免文物的用益物权因无法得到体现而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补充[4]。

在具体文物的保护措施上,明确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的途径或方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参与文物保护项目。广大普通民众可以明确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而对于社会团体活动机制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渠道机制,从而号召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借助全新的技术手段实现对文物的保护,并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文物保护工作思路,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技术最大限度地使更多民众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而在借助全新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保护时,采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做到对新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

建立文物保护利用的对价补偿机制,是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良性循环的关键点,不仅能从制度上实现整体的考虑与细节上的落实,还能做好对所涉及的文物管理以及财税体制等方面的落实。而有效的文物补偿机制,是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的一种补偿方式,在税收减免中给予最大的优惠,能够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对制定、推广相关的可操作性减免措施实现原则上的规定,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利润的分配时,建立明确的回报机制,是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强化政策引导的有效措施[5]。

激发参与动机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是国家文物政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充内容。针对文物保护工作,政府明确指出,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遵循文物保护工作自身的规律,全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促使这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世代相传。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在对文物进行保护时,只依靠国家政策无法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同时我国文物保护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中央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区和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则由所在地的市区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这种层层分管的方式,只能做到对重点文物的有效保护,很难实现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6]。在市区和县区等基层文物的保护中,由于基层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少,资金不足,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使得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存在很大的问题。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就需要号召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和保护。只有适应社会需求并乘势而上,才能有效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促使人们对文化生活更加向往,对文物保护更加重视,进而实现对历史文物的有效保护。

当社会力量投入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程序并诱发合规的方式,使用合理的保护手段实现对文物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在整个过程中,以文物保护基本理念和原则为基础对文物展开保护,能够更好地坚持公益性以及弘扬正能量。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机的过程中,对社会力量的投资,应该做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计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备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施工单位根据所获得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与指导,最终将其报送到审批机关进行验收。文物建筑的修缮工作应该遵循最小干预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能随意破坏和改变文物建筑原有的布局、结构以及装饰等。国有文物是国家资产,文物行政部门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社会力量也有义务国有资产的安全,坚决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多元参与方式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采取多元参与的方式,通过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各地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中,并形成多种渠道和形式。各地文物部门应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在多元化文物保护力量的参与协调以及沟通中,采取全过程的参与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国有文物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实现有针对性的保护,从而在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金。在对非国有文物的社会力量的保护中,制定相关的保护标准和规范,并依据地方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对私人产权文物建筑的保护,探索出一条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产权人等多方参与的保护模式,以取得较好的效果[7]。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在保护基础上将其开辟为对应的文化旅游场所,不仅可以丰富当地居民的文化生活,还能有效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针对这种非移动文物所带来的经济产业效益模式,必须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才能实现“双赢”,因此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

参与实践

使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的保护工作中,无论使用哪种参与形式,都需要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同时也要约束和规范这些行为,旨在无论采取何种参与方式,都可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在多种参与方式中,首先应该规范法规制度,这是由于社会资本进入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时,只有严格遵循相关的文物保护制度,才能实现对文物的保护[8]。对国有文物保护而言,文物行政部门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过程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服务,坚决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文物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文物建筑的修缮过程中,不能改变其原状,也不能曲解历史,需要为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营造出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其次是采取经济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同时在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的前提下,采取基金支持、奖励、补贴等优惠手段,从经济层面实现对文物的保护。

在经济扶持方面,可以利用基金支持、以奖代补等方式。在基金支持中,利用文物保护基金会资助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通过资助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与此同时,基金会也可以通过直接资助或奖励的方式支持文物保护项目,增强募资能力和提高管理水平,用于资助文物保护项目。而在以奖代补的方式中,认领认养不可移动文物也是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更好地调动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积极性,并依据社会资金的投资额度分档次地实现程序规范,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在贷款贴息的方式中,对于银行贷款投入文物保护而利用企业或者个人的方式,政府部门依据其投资额度,在工程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年限贴息。贴息有全部贴息和部分贴息两种方式,在对贴息资金的安排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扶持[9][10]。贴息必须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应的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贷款合同、维修方案等资料,随后由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双层审核,贷款贴息必须纳入地区的财政支出预算中,专款专用。

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中,传统的依靠国家相关部门对这些文物进行保护的方式,不但缺乏足够的经费,也缺少充足的人才。而将文物保护与社会力量融合起来,通过发挥当地群众和企业的力量,有助于更好地形成社会群体集聚效应,实现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伟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现状、问题与长效机制研究[J].东南文化,2020(02):21-26.

[2]王喜英.构筑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新格局——长汀县引导社会力量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初探[J].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17):106-107.

[3]黄松松,厉祖浩,王丽莉,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浙江慈溪为例[J].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19,4(10):79-83.

[4]刘爱河,于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名城,2018(04):77-82+58.

[5]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N].山西日报,2019-02-11(07).

[6]杨珏,米雅璐.民间认养,让更多古建走进春天[N].光明日报,2018-04-18(07).

[7]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第二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在沪举行[J].遗产与保护研究,2017,2(05):47.

[8]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J].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01):6-9.

[9]冯朝晖.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N].中国文物报,2017-08-18(006).

[10]褚晓波.凝聚共识 勇于探索(在第二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上的致辞)[C]//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第二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论坛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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