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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在新时代,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有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诠释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探究传统法律文化中永不过时的精神和价值,寻找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益于中国法治化的因素。

 在现代社会,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这一目标,但所有国家都会把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文化基础。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从西周到清末的数千年法律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具有自己独特的精神和特征,是我国构建现代法治化国家的重要内驱力。正确认识传统法律文化是建设现代法治化国家的重要条件。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先进性,相反,其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之中,并以独特的思想方式影响着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进程。基于此,一定要正视传统法律文化中正面的、有时代意义的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极合理的内容,延续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先进思想,以期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这是人们在与法律进行不断接触后所形成的相关文化。我国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法律实践和成果,被包含在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它是一个集儒释道等文化于一体的庞大而精细的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先秦时期萌芽,到明清时期不断成熟完善,在经过数千年的打磨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在清朝末年,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其中就包括现代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和摩擦与日俱增。在价值体系、经济构成上,现代社会与中国传统社会有较大不同,而在各自时代发展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与治理方式也往往是两种模式,它们常常具有对立的倾向;平衡好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并不是完全排斥、完全对立的,它与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相容相通的可能性。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数千年的文化之中,其内容与人们的精神品质和价值体系有着契合之处,绵延千年而不断,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是无法分开的,我国现代法治发展的生命源泉之一便是传统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法律文化将实现对自身的优化,在现代法治中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现代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从传统法律制度向现代法治过渡,体现着现代法治的科学性。传统法律文化表现着一个民族的特性和精神,对国家的法律具有重大影响。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相关性使重新解释、重组和改造其内在的思想、价值、行为模式等因素,从而促进法治观念的更新,确立一种新的时代精神成为可能[1]。因此,现代法治不能抛弃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价值体系,而应该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选择和发展创新,使其成为现代法治的一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法治现代化表明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存在状态和变革过程,其不仅伴随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实质上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和价值体系进行扬弃的过程。过往的经验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现代化必须带有中国特色,必须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平衡,才能制定出一整套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为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吸取西方优秀的法治文化,还要探究推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基于现代社会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元素和内生动力,促进现代法治化的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现代价值内容

以“崇尚道德、以人为本”为主要表现的人文精神

道德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我国传统社会一直非常重视道德的教化和约束作用,在“孔孟之道”中,忠孝节义是基础内容,它作为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统治了中国数千年,是中华儿女血脉中无法抹去的内容。在人们眼中,追求道德是一生的事情,有的人甚至不惜为之付出性命。历代统治者也大都将道德视为治国之本,借此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王朝的和平统治。因此在古代,法律的精神和内容只有与道德的精神和内容一致时,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因此,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文化[2]。

我国古代十分推崇道德,所以从西周以来,无数先辈们扩充和发展了德治思想。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明确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德治思想中,君主治国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作用,在法律上同样如此。因此在古代,我国统治者很早就认识到了立法的重要性,强调以“善法”治天下,在具体的法律治理上表现为明德慎罚,强调道德对人的正面引导作用,尽量减少法律对人的负面影响;在法律上肯定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关注人的内在,以人为贵。例如,西汉时期的“缇萦救父”。由此可见,君主重视生命,意识到“民命尤重”,基于此,明德慎罚、体恤民情成为制定和实施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这体现出传统法律文化中珍视生命、尊重人格的一面。

崇尚道德、以人为本是我国古代人文精神的主要表现之一。在人文精神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多个层面折射出灿烂的人文主义光辉。这与中国法治现代化中提倡立“善法”、重视人民等思想不谋而合。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并用、明德慎罚和以人为本等值得借鉴的人文精神。法治是良法之治,一个脱离社会文化基础和民族心理认同的法律是很难得到真正落实的。但我们也要对古代“道德至上”的观念进行反思,这一思想忽视了法治应有的作用,一味强调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治”与“法治”的对立逐渐加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

以“无讼”思想为主要表现的和谐理念

在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要指导思想的法律文化十分重视和谐在法律文化中的体现。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阐明了“和”是万物生存发展的基石。和谐理念在儒家思想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孔子曾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这表明儒家思想也认为“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政治上也同样适用和谐理念。古代的治国方略就十分看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平衡。在法律上同样如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古代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走向“无讼”,并将“诉讼”看作破坏社会和谐的元凶。

从君主到百姓都追求“以和为贵”。因此,在人们心中的理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无纷争,国泰民安,社会和谐,法律设而不用。明代王士晋曾说:“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由此可见,诉讼是大家在追求理想社会时争相逃避的事情。关于此,《易经》中有所记载:“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诉讼终究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古代人民心中,尤其是上位者心中,诉讼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还会加剧社会混乱。因此,“无讼”社会成为人人都想实现的理想社会。人们将诉讼看作羞耻的事情,将无讼看作光荣之事。在“无讼”思想的指导下,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并非诉诸法律,而是采用调解的方式,尤其是民事纠纷,这形成了我国古代传统的以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对当代司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人民的“无讼”思想是和谐理念的主要表现之一。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轻法制、重调解,这是顺应和谐思想的产物,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启示当代司法应坚持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的原则。但其淡化了司法治理的作用,弱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识,这与现代法治的内容和精神相违背,在法治现代化中应当警惕。

以“宗法伦理、重民爱国”为主要表现的家国情怀

中国古代人民十分重视血脉和亲情,由此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宗法伦理文化。古代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主要特征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家庭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几乎没有人可以脱离它而单独存在。家庭和血缘、地缘相结合,促进了地方宗族的形成和发展,与之相关的最为典型的法律制度便是“准五服以制罪”。为调节宗族内部关系,伦理道德和家族法规应运而生,它们成为规范家族成员行为的重要工具。国是家的扩大,管理家族内部事物的家法延伸至国家事务上就是国法,家国一体的宗法伦理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突出影响,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的结合,伦理上讲究“百善孝为先”,法律也会将这一重要的伦理内容融入法条规定之中。这一内容在促进人们对维护家庭关系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例如“一言堂”“家长制”等,这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相违背,应予以剔除。

敬天保民的思想在西周时期就已被提出,“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君主身为一国之主,若想要得上天之怜悯,必然要顺从民意,重视民众的生活状况。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也点明了人民、江山社稷和君主三者的地位。国家的基础是百姓,而君主身为上位者,为了更好地统治国家,稳定社会秩序,会借助民众家国一体的思想激发民众的爱国情怀。家国同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强调家国一体的同时要以家为本,把个人、家庭、国家有机结合起来[3]。古人大都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其毕生的价值追求,将对家的孝扩大至对国的忠,将个人层面的孝悌品德,扩大为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这是从“小爱”到“大爱”的充实和成长。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中华民族精神的本源就是这种家国意识、家国情怀[4]。在古代社会,精忠报国式的精神历来被人称颂。

以宗法伦理、重民爱国为主要表现的家国情怀,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精神中,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吸取这种家国情怀的同时,也要克服其对个人权益的忽视这一缺点。

以“重义轻利”为主要表现的义利观

对于义利观,中国传统道德主张“重义轻利”“以义取利”,这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道德准则。在先秦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对义利观鞭辟入里的阐述,其为当今社会树立了典范。孔子曾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并非是留“义”弃“利”,它没有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强调“见利思义”,强调在获取利益时,不能忘记“义”的存在,要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不择手段,不能用陷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方式去获得利益,提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疏于对道德价值的追求,反而疯狂追逐物质享受,故而不断加深了物质和精神之间的矛盾。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对于今天的市场来说,依然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是约束人们行为、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现代化,我们应当汲取传统义利观中适用于当今市场的内容,结合扎根于社会数千年的优良传统观念,健全相关法制法规,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

综上所述,在推进法治现代化时,我们既要甄别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集西方法律文化之精华为我国所用,选择合适的方式,将西方法律观念本土化,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还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髓,从民族传统文化中吸取经验,传承和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珍贵资源,使现代法治与我国的道德准则和文化传统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因此,我们应结合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先进价值的同时,对其内容进行创新和转化,使传统法律文化焕然一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于数千年的时光长河中,它的生命力延续至今,对现代人们的思想仍有着深刻的影响,它蕴含的价值在当今社会仍然有着重要作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现代化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1]于语和,雷园园.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4):135-144.

[2]左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3.

[3]杨清虎.“家国情怀”的内涵与现代价值[J].兵团党校学报,2016(03):60-66.

[4]南来苏.论民族精神的本源:家国意识[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01):60-65.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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