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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助高校应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风险

时间:2023-08-16     作者:何迪【原创】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大高校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扩大自身影响力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随着职业维权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高校在自媒体平台运营、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时,极易卷入侵权纠纷。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其在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往往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对此,应从制定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三方面入手,应对和预防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现代社会,各行各业都将宣传和发布信息的重心转移到了形式新颖、受众广泛的自媒体平台。对于各大高校而言,自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趣味性强,并且更贴近学生生活,更容易获得学生的关注。鉴于此,几乎所有高校都拥有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QQ号等社交账号,各学院部门、学生组织甚至班级也纷纷创建自己的账号。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高校官方微博账号超过4915个,团委、学生会及社团微博账号超过24000个。2016年的数据显示,2016年校园微信公众号的数量达到80000个。

高校网络传播的特征

非营利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营利性”在法院认定侵权与否、侵权责任大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一些主流自媒体账号通过转载文章和视频的方式吸引粉丝,进而进行宣传和营销,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一些账号尽管当下并未进行营利活动,但其在粉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实施的广告宣传、招商引资以及商业合作等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也被视为营利性活动。绝大部分高校运用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的目的在于提升自身的影响力。相较于其他运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而言,高校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特征。

运营主体多样性

与企业自媒体账号由公司统一管理不同,高校自媒体账号数量众多,无法实现统一管理。各个学院、工作室、社团组织为了在学院内、校园内甚至高校间进行信息传播,提升知名度,纷纷申请自媒体账号,传播和推广各类信息。近年来,自媒体账号的运营难度大大降低,运营主体的身份限制逐渐被打破,甚至出现了许多以班级、寝室为单位申请账号进行运营的现象。由于自媒体账号缺乏统一的监管,其面临的侵权风险也随之增加。

法律责任主体唯一性

在高校众多的自媒体账号中,除了高校官方严格监管的少数自媒体账号涉及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外,对著作权缺乏高度重视的其他自媒体账号涉及侵权的风险极高。而由于校内各类社团、组织和个人在账号命名时几乎都会用高校名称来“自证身份”,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时,高校将会成为被诉讼的民事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高校而言,其管辖范围内带有高校名称或学校特色的自媒体账号一旦卷入侵权纠纷,高校将作为唯一的法律责任主体处理相关的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中的妥协性

由于高校对于声誉和口碑的依赖性较高,通过媒体曝光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涉及侵权纠纷,会导致其声望、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在面临此类侵权纠纷时,高校往往倾向于私下和解或庭内和解,而非通过庭审得到一个相对满意和公平的判决结果。这也就意味着高校必然会向著作权人或恶意的职业维权机构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和让步。这种极为明显的妥协性会使高校在面临有关纠纷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高校网络传播的侵权风险

转载侵权风险的法条分析

在许多隶属于高校的自媒体账号中,经常可以看到“转自xxx”的标识,有些账号甚至直接将他人发布在其他平台上的原创作品复制或者“裁剪”到自己的账号上。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类行为都无一例外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纵观各大高校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文章、图片和视频等素材的无非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转载他人文章等素材,并明确标明来源和作者姓名;第二,转载他人文章等素材,但未标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第三,引用、复制或截取他人文章,未注明引用来源及作者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上述第一种明确标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虽符合上述规定,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高校微信公众号在转载素材时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大部分高校微信公众号在实践中很难联系到原作者并获得许可,因此依照有关规定,高校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上述第二种转载但未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又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上述第三种疑似“剽窃”的行为,更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是著作权侵权中最为严重和恶劣的行为之一。

由此可见,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文章、图片等素材极易涉及侵权问题,若著作权人有意维权或委托职业维权机构进行责任追究,高校将极易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泥沼中。

高校转载侵权的司法判决分析

近年来,由于高校转载他人文章、使用他人图片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日渐增多,许多著作权人纷纷委托维权骑士等第三方机构帮助维权。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职业维权机构,专门寻找知乎、小红书等知名平台的原创作者,许诺其报酬,诱使著作权人与其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然后专门起诉转载使用这些文章、图片的高校和企业,进行维权索赔。由于当下有关机构并未对恶意职业维权机构进行规范,因此这些效仿“职业打假人”的恶意职业维权机构逐渐增多,高校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长。

例如,在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海洋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中,鉴于被告高校的相关微信公众号确实使用了原告公司依法取得授权的图片,即使被告高校极力主张其使用的非营利性,但法院最终依旧判决被告高校侵权,并根据涉案图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5000—10000元不等的赔偿。

通过对上述判决以及其他类似的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著作权维权普遍持支持态度。在此类“高校转载他人作品”的案件中,高校的转载行为是否存在“商业目的”,并不是法院认定其行为侵权与否的标准之一,而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此外,高校自媒体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的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因此,在并未出台任何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对恶意职业维权行为进行进一步规制的情况下,高校在面临类似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基本无法逃脱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高校防范及应对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方法

制定规章办法,加强管理

当今,我国大力倡导和强调提高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突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一做法无疑值得肯定。但是高校转载相关作品的非营利性及其在转载侵权类案件中的被动性应当被考虑在内,并予以一定的保护。对此,国家需要出台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对新媒体平台中的此类转载行为进行分类,在侵权性认定时,可以将账号运营主体的主观目的、转载的客观效果以及目标人群等要素纳入考虑范围,从而为高校传播知识、进行文化交流提供便利。在高校层面,应当出台对新媒体账号的专项管理办法,从规章制度层面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规范新媒体账号的运营,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高校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对新媒体账号的运营进行管理。一是对转载行为的规范。高校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对于转载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应予以充分注意,如转载必须注明原作者姓名。二是对新媒体账号的管理。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内外联动

要想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高校和新媒体管理平台就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高校应与自媒体平台联手,完善自媒体账号的审批管理流程。学生组织、学院部门以及社团等团体在开通公众号时往往会在其名称中加入高校校名或简称。其中,由高校直接管理、运营的账号,例如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的微信公众号,由于阅读量和关注度高,在发表文章、信息和作品时往往极为注重内容的原创性,对引用内容是否侵权等问题的关注度较高。而其他由学生设立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往往很容易忽视转载内容的侵权问题。这就导致这类名称中带有高校校名或简称的自媒体平台极易被误认为是高校的官方平台,一旦出现侵权问题,高校将成为第一责任人。对此,所有使用高校校名或简称的账号,不论其阅读量大小,均应该经过自媒体平台和高校的审核批准,此外,高校还应将所有使用校名或简称的账号纳入管理名单,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管控和审查。

其次,对于纳入管理的自媒体账号,高校应实行校内自查和惩罚机制。高校应当要求这些账号的运营者定期提交侵权自查报告,对账号中引用的非原创内容进行预防侵权措施的说明,并实行校内监督和审查机制,发现疑似侵权或者剽窃的内容,应当联系原作者获得许可或立即予以删除。除此之外,高校还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疑似侵权的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进行惩罚,累计出现多次侵权行为的账号,高校应收回其使用校名或简称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联系账号运营者或管理方删除侵权文章,并予以处罚。高校应通过上述方式,从自身出发,积极主动地打击和预防高校内部账号的侵权行为。

最后,新媒体平台也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控和提醒。对著作权人来说,其在发表原创作品时要注明是否同意转载。对自媒体平台而言,要建立通畅的侵权投诉渠道,在收到著作权人的投诉并经调查确认后,要及时冻结涉嫌侵权的文章,提取证据,并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侵权问题。对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而言,在转载文章时要注意转载内容是否涉及侵权,并主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人员素质

要想从源头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光有外部监督远远不够,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运营者对著作权的敏感度,从源头杜绝或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由于不同作品的创作目的不同,原创作者对于转载的态度也不同,有的作者认为其他公众号转载其作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可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因此非但不禁止,反而可能乐观其成。所以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转载或使用网络原创作品时,应根据作者的态度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原创作品有“禁止转载”字样的,不得擅自转载或使用;对于标有“欢迎转载”“禁止商用”标识的,在转载和引用时应明确标示出处和作者。需要注意的是,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不得擅自改动网络原创作品的内容或标题,除非征得原作者同意,获得授权。

加强版权意识,加大侵权责任追究力度

高校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范围等。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学生创作的各类作品,尤其是自媒体运营者的原创作品,如有条件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版权授权等方式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备日后维权之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并积极向侵权者提出索赔。

高校自媒体账号在转载或使用网络原创作品时,应注意保护和尊重原创作品的著作权。高校不同于企业,其转载行为并不具有主观的盈利目的。如果高校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媒体平台进行统一管理,那么在被卷入侵权纠纷时往往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此,对于高校而言,思考如何应对网络传播中出现的侵权风险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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