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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3-09-12     作者:林华【原创】

传统工艺美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受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保护。但该法律体系以行政措施为主要保护路径,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私权保护方面有所欠缺,而这些私权与工艺美术传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有关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频发,仿冒、复制工艺美术作品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等现状极大地打击了工艺美术传承人的创作热情,也对工艺美术的传承造成了极大影响。但是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用于工艺美术保护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其原因是二者的属性以及权利性质等存在冲突。现从工艺美术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间的差异入手,比较其内在价值的共通之处,为构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矛盾与冲突

工艺美术传承人的群体性与知识产权的个体性区别较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社会群体创造的并随着历史演变而发展的文化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的智慧成果,是一部分群体代代传承的文化,其权利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某些群体或民族,具有群体性。与之相对应,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确定的私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个体性。

工艺美术传承主体的群体性和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个体性存在较大区别。首先,在权利界限上,工艺美术技术和作品是世世代代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社会劳动群体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地方政府及其他保护单位和组织将工艺美术作为一种社会的公有遗产,在保护过程中也更偏重保护其群体性利益而忽视了传承人的个体性利益,进而侵犯了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以“苏州光福核雕非遗传承人宋水官维权案”为例,当地政府出资建设了互联网平台以及实体产品销售渠道,打造了具有地缘特色的代表性项目,并且发动当地居民积极参加,切实扩大了工艺美术项目的传承范围。但是传承人认为销售平台所销售的产品是其独创性劳动智力成果,地方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其次,在法律适用主体上,一般的实践是确定具有代表性的非遗名录和传承人,但除了这些明确的传承人之外,其他主体并不必然失去主体资格,由此引发了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争议。此外,工艺美术传承主体的不特定性导致在具体适用法律时陷入主体缺位的法理困境。因此,确定工艺美术作品的产权在公共领域与传承人之间的分属,对传承人的个人智慧成果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很有必要。

工艺美术形式的活态性与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存在明显差异

工艺美术形式复杂多样且内涵丰富,它是“活着”的文化形态。首先,它会随着传承人的更替而变化;其次,它在传承过程中也会因为外部环境如地理、人文等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以福州脱胎漆器髹漆工艺为例,现存资料只对其大致的技法特点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然而单纯依靠纸笔的记载并不能将这一工艺完整地传承下去,需要通过师父带徒弟的言传身教的方式手把手、一对一地将技艺传承下去。因此,每一件脱胎漆器既包含了传统的工艺美术技法,又凝聚了手艺人独一无二的匠心,难以复制。

知识产权要求其客体具有可复制性,存在形式也相对稳定。因此,工艺美术存在形式的活态性与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存在明显差异。以福州寿山石雕为例,雕刻技艺作为一种“活体”知识形态并不是有形的,因此纯粹的雕刻技术并不在著作权保护范畴内,随着时代的发展,系统化和公开化的技术形态更模糊了其保护界限和范围。但是雕刻技术还在不断演变,从雕刻工具的演变到工艺美学的升级,寿山石雕技艺不断发展。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这一形式丰富多变且不断发展的工艺美术资源值得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主体关注。

工艺美术的传统性与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泾渭分明

工艺美术是传统的艺术,是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智力成果和智慧结晶。然而,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则是鼓励创新、强调差异的,因此工艺美术的传统性与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泾渭分明。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排他性权利,其目的是通过保障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激发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最终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然而,工艺美术传承要求传承人尽可能保留其具体方法和内容,以保证传统文化可以维持旧貌。

传统性与创新性的矛盾冲突会给工艺美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许多挑战。其一,无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例如,周宝庭的寿山石印钮作品《二十八古兽印钮石章》取材于中国古代古兽造型,是周宝庭在收集各类瑞兽形象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女画家庄元记录和保存了周宝庭创作的100多种形态各异的瑞兽形象,并用白描的手法临摹下这些钮雕的造型,将其发表在《福建工艺美术》杂志上。这些钮雕造型的著作权归属因客体不明确而产生了争议。这些传统的造型如果因师法古人而失去了创新性和独创性,则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如果其他创作者对这一系列造型进行了模仿和参考,是否因其“没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侵权?但将各类瑞兽形象进行重新归纳整理以及艺术加工处理显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智力成果。因此,适用何种法律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显得相当重要。其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以“曹宏霞、李繁与神木四妹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涉案图案“姑娘喂羊”虽然采用了传统的剪纸造型,但是属于作者对各个元素的“重新搭配和构造”以及“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不对工艺美术作品进行适当的版权保护,作品很容易被低成本复制,市场将被恶性抢占,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被严重打击。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与以往大不相同,因此工艺美术领域也不能固守传统。工艺美术是一个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领域,相关从业者需要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推动工艺美术的创新。然而,工艺美术创新是非常复杂的概念,在商业化过程中,盲目创新可能会破坏其原有的特点,导致其与主流文化趋同。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地推动工艺美术的创新,保持其独特性和价值。

工艺美术保护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不同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工艺美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受到这一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其主要目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相关部门的行政手段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政府主导的保护手段并不等同于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对地理标志或商标都给予了保护,部分非洲国家则通过版权法对本国传统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然而,过度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权利性质定位存在不确定性。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其中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保护工艺美术则属于一种公共权,保护的重点是公权力。知识产权保护的财产权以经济利益为主,而工艺美术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以群体融合的文化权利为主,它的经济权利一般由行政法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包含工艺美术涉及的文化权利,工艺美术的文化权利部分需要公法进行保护。工艺美术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权利性质上的冲突。其次,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是如果完全采用私权形式对工艺美术进行保护会阻碍其传播,甚至会加大濒危工艺美术项目失传的风险;如果完全采用公权形式又很难全面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工艺美术保护面临公私法艰难抉择的困境。

构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价值基础

虽然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用于工艺美术保护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但是目前主流观点仍然认为知识产权是弥补现阶段工艺美术行政保护路径缺陷的理想选择,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可操作性。同时,相关的案例实践也展示了在工艺美术侵权纠纷中采取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的可行性。如何使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工艺美术的属性相适应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完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下文将从二者内在价值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入手,以期为工艺美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寻找一条有效路径。

经济价值下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品的突出特征在于容易被复制且能被多人同时使用,由此便可能产生两大危险的倾向,即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因血本无归而放弃创作,以及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因被过度利用而丧失价值。利益平衡理念由此应运而生,强调知识产权制度要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利益冲突,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将利益平衡引入对工艺美术的法律权利的探讨以寻求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价值根基,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公共领域与私有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1.公共领域与私有权之间的平衡

目前,针对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对处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加以利用;另一方则认为公共领域的概念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与法律所要求的传统文化性保护并不相符。这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和经济价值取向,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博弈。

工艺美术作品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如果在保护过程中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并将其更好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结合,不仅能够促进工艺美术蓬勃发展,还能够更好地保障传承人的权利。因此,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在公共领域和私有权之间找到一个价值平衡点,既不能过度保护知识成果,妨碍社会进步;又要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些工艺美术技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族群或社会团体内部)相对公开,族群或社会团体外部第三人可以合法或者非法接触、了解这些工艺美术,并且对其进行传播、研究,甚至通过其牟利。工艺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运作后能使第三人获利,这份收益本该属于创作者,却被他人收入囊中。这不仅会挫伤创作者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文化财富的积累。但是如果禁止其他主体合理利用,又会阻碍文化交流。所以,应当从共同的经济价值共识着手,首先要承认传承群体的精神权利,并对他们享有的经济利益进行确认。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经济价值的引导能够更好地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繁荣和发展工艺美术市场。

政策价值里的共同诉求

传承群体对工艺美术保护的诉求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防止未经授权对工艺美术作品进行改动、复制等行为发生;二是防止对工艺美术作品进行歪曲、贬损等恶意使用;三是防止未经授权就使用其符号或传统标记等进行商标注册。这些利益诉求和知识产权法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基本重合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激励功能,其通过保护智力成果的商业应用价值保障市场的持续繁荣与行业的发展进步。从政策价值角度分析,倘若工艺美术侵权现象频繁,则表明市场对艺术领域的创新激励明显不足,相关主体的权益难以实现,创新积极性明显下降,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故应当通过合理、适当的创作激励机制及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创作者行使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等专有权利,以获取相应回报,从而更好地激励科技和文艺创新,促进工艺美术等知识产品的创造与传播。

劳动价值中的发展共识

洛克提出了财产权劳动理论,“每个人都享有自己人身的所有权,他用身体从事劳动和用双手进行工作的成果应当正当地属于他自身”。但是该理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社会个体不可以垄断社会资源;二是禁止社会个体囤积过多社会公共资源。劳动价值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知识财产来自劳动,权利人通过劳动将财产从既有资源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了新的智力成果。也正是将知识产权纳入了私权保障范畴,才真正激发出了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因此,从劳动价值的共识来说,如果工艺美术作品被盗用、侵占、破坏,不仅违背了权利保护的本意,更影响了创新环境。故通过知识产权路径保护工艺美术,助力智力成果的创新和传播,大大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工艺美术所具有的群体性、活态性以及传承性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导致通过知识产权对工艺美术进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但从工艺美术的内在价值入手,可以发现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有着相似之处,这些共同的价值为通过知识产权路径保护工艺美术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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