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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

时间:2023-10-16     作者:马赛男【原创】

群众文化活动在我国文化事业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对提升人们的文化水平、审美品位以及弘扬社会正能量、开展社会教化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在新时期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群众文化活动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如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存在形式单一、缺乏创新等问题。对此,各地文化部门需要提高对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视程度,立足于此类文化活动开展现状,采取措施,积极创新,助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修养的提升。


新时期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可以使群众在欣赏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知识,提升群众的知识水平。例如,创作者和演员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音乐作品,人们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可以了解相关传统文化知识,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提升自身的文化修养并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其次,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可以提升人们的审美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在海量信息中有些恶俗搞笑、故意审丑等负面内容,如果人们长期接受这类信息,审美取向会逐渐变得歪曲,审美品位和审美能力都会下降。因此,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十分必要,让人们在欣赏音乐作品的过程中接受音乐熏陶,保持正确的审美取向,不断提升自身的审美能力,感受音乐技巧之美以及作品情感之美。再次,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可以发挥社会教化功能。创作者将积极元素融入音乐作品,演员在表演过程中将其展示出来,可以对人们起到积极的教化作用,引导人们崇善尚善,投身于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范。最后,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群众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如果群众文化活动开展不到位,容易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进程。因此,新时期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现实困境

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重视不足

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创新开展有重要价值,但是从当前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状况来看,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其价值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许多地区的基层群众对音乐类文化活动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未能意识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积极意义,也没有主动参与到群众文化活动之中,没有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自然也就失去其群众性特点。其次,地方文化部门对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宣传不到位,致使当地群众不了解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具体内容、开办时间、开办地点等,群众无法及时参与文化活动,导致群众文化活动无法发挥其功能和价值。此外,部分单位或文化工作者在创作音乐作品时抱有功利性目的,致使创作出的音乐文化作品不符合群众的需求,无法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发展需要。例如,一些文化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在短时间内创作大量音乐文化作品,但是作品质量较低,无法满足群众的审美需求和精神文化需要。

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形式与内容单一

从当前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的文化部门在开展音乐类文化活动时存在活动形式和活动内容单一等问题,没有根据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对音乐文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创新,致使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吸引力不足,群众缺乏参与积极性。

从当前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形式来看,大多数地区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以社区活动、文化馆活动和公共演出为主要形式。但是这些活动主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表演,群众在参与这些文化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被动欣赏,不仅没有发挥活动本身应有的价值,还降低了文化活动的吸引力。从当前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内容来看,部分地区文化单位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所演出的音乐作品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老作品,没有与时代背景和生活元素相结合,无法满足青年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导致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效果不理想。此外,部分地区因受到资金、演员队伍建设、场地建设等因素的影响,没有长期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而当地群众长期不参与文化活动导致他们的文化活动意识逐渐下降,意识不到自身是音乐类文化活动的参与主体和服务对象。

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供需失衡

从供给侧角度来看,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如果文化活动供给与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匹配,那么投入再多的资金和人力也难以产生理想的效果。结合部分地区的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状况来看,一些文化单位在创作音乐作品、开展文化活动的过程中处于“闭门造车”状态,没有关注当地群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也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艺术水平、审美能力。例如,部分文化单位组织文化工作者创作出许多高雅的音乐作品,且作品具有较为深厚的人文内涵、较高的人文和艺术价值,但是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不足,无法感受作品中的人文内涵,也无法在欣赏音乐作品的过程中获得良好的体验。同时,部分文化单位及相关工作者在开展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持有传统观念,不能将时代元素、流行音乐元素、传统文化融入音乐作品创作中,致使创作出的音乐作品缺乏吸引力,不接地气,不能激发群众的情感共鸣,这也是导致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供需失衡的重要因素。

文化活动与新媒体的联系不足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媒体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各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对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是如此。新媒体的应用可以扩大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影响力,提升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水平。同时,基于新媒体传播的交互性特点,文化单位可以提升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交互性,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然而,部分地区的文化单位没有将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一方面是由于文化单位本身没有针对新媒体建设投入相应的资源;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相应的工作队伍,致使新媒体技术没有融入群众文化活动中,这也是降低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效果的重要因素。

新时期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创新开展

转变思想观念,对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提高重视

结合目前的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状况来看,群众、文化单位、文化工作者均未对文化活动的开展形成足够重视。针对这一问题,群众、文化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协同发力。首先,文化单位要主动作为,针对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让当地群众知道文化活动的存在,了解文化活动的举办时间、举办地点,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文化活动。其次,文化工作者应当做到质量优先,并意识到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群众,要为群众创作出高质量的音乐作品,带给群众美的体验,切实促进群众的审美能力发展,切忌抱有以数量为主导的形式主义创作观念。最后,在文化单位、文化工作者的协同努力下,群众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认识到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对自身人文修养发展的促进作用。此外,文化工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或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途径宣传文化活动,通过社交媒体和短视频互动平台实现裂变式宣传,提升群众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推动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形式与内容创新

从群众文化活动形式来看,文化单位应当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具体而言,除了普通的音乐节目以外,可以安排群众参与出演音乐剧,让群众参与其中,这样既能突出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真实性,又能增强群众的主体性,让群众与专业的歌手或演员一同表演,提升群众的艺术鉴赏水平和表演能力,实现专业演员与群众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文化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开展线上音乐表演,如果当地群众难以到达现场,可以通过线上连线的形式参加活动,有效发挥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作用。

从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内容角度来看,可以采取群众共创共享的方式推动内容创新。由文化单位收集群众创意,之后以网络投票形式选出优秀创意,让相关工作人员基于群众提供的创意,结合专业的音乐文化创作理论展开创作实践,从而为群众呈现优质的音乐节目,满足群众的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音乐作品

前文提及,部分地区文化单位举办的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演出的音乐作品无法满足当今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地方文化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音乐文化作品创作实践。首先,通过线上问卷、实地访谈、网络论坛等方式做好调研活动,了解本地居民对音乐类文化活动、音乐作品的需求和期望,收集群众对文化活动、音乐作品的意见和想法,确保创作的音乐作品及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

其次,做好实地走访和采风工作,将地方文化元素、生活元素融入音乐作品创作中。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群众在千百年来的生活和劳动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如胶东秧歌、安塞腰鼓、凤阳花灯等都是地方音乐文化的典型代表。各地区文化单位应当推动本地音乐文化元素融入音乐作品创作中,突出地域特色,使创作出的音乐作品贴近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让人们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有亲切感。同时,文化工作者可以将当地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元素融入音乐作品中,例如,当地的好人好事或文明社区建设成果等,都可以作为群众音乐文化作品创作的重要素材。

最后,充分发掘和利用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这对于当代音乐文化作品创作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文化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尝试将传统文化中的音乐元素融入音乐创作实践中,例如,借鉴《高山流水》《汉宫秋月》等传统音乐作品,将其融入音乐创作活动中,既能增强音乐作品的文化意蕴,又能使群众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感受到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提升群众的历史人文修养。

构建新媒体传播矩阵,推动新媒体技术融入群众文化活动中

当前,新媒体技术在文化单位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基于部分地区文化单位在新媒体建设方面存在短板的现状,相关文化单位应当从构建新媒体传播矩阵和培养新媒体人才两个角度入手,发挥新媒体技术在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中的价值。

文化单位应当推进新媒体传播矩阵的建设,统筹内部资金,建设新媒体操作系统,并以此为依托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新媒体传播矩阵,在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微视等各大新媒体平台创建账号,利用平台的引流和推送机制构建传播矩阵并展开宣传。例如,当文化单位联合本地社区举办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时,可以通过新媒体传播矩阵进行预告宣传,在新媒体平台裂变式传播的推动下,文化活动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当地群众所了解。

针对部分地区在构建新媒体矩阵过程中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文化单位可以采取两种手段筹集资金。一方面,文化单位与当地传媒领域、文化领域的企业合作,通过政企合作的形式获得企业的资金支持,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或者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协商,让财政部门加大拨款力度,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也能补齐资金短板。另一方面,文化单位要优化内部资金配置,强化财务管理,优先将财务资金投入新媒体矩阵建设。

除了要做好新媒体矩阵的建设之外,文化单位还应当积极推进群众文化工作队伍建设。首先,文化单位通过组织职工定期培训、线上学习或外出学习等方式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新媒体素养,使其能够利用新媒体技术更有效地开展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发挥新媒体技术在音乐作品创作、展示和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其次,文化单位要做好新媒体人才引进工作,设置优厚的待遇吸引具备群众文化工作经验、精通新媒体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群众文化工作队伍并推动人才队伍朝复合型方向发展。

在新时期背景下,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对提升人们的知识水平、文化修养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面对当前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化单位应当做好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宣传工作,对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形成足够的重视,推动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实现形式层面与内容层面的创新,关注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提升音乐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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