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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乡土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启示

时间:2022-02-23     作者:王玉香 李季珂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原创】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一个具有惯性的过程,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也追随社会发展的脚步,关于如何理解中国传统基层社会,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被认为是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整体形象生动而又深刻的解读。费孝通先生从乡村社会的乡土本色和特点以及乡土社会的人伦关系结构等角度全面而系统地为我们展现了乡土社会的真实面貌,这对当前我们推进乡村治理、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乡村社会的乡土本色

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一书在理论上总结并结合实地探究,以构建中国社会特有的乡土伦理体系,是对中国进行社会结构分析的一次尝试。《乡土中国》一书对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由于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模式,形成独特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从而使乡土社会具有独特的伦理道德,《乡土中国》一书从最深刻的一面对中国乡土社会做了客观、详细的描述,展现了乡土社会从诞生到形成每一个发展阶段的面貌。

乡土社会的特点

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有三个特点:第一是根植于农耕文明和小农经济;第二具有固定性,这点与农耕文明的生产方式有关,为了照料农田,人必须定居在田地的附近,依附于田地生活;第三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对土地十分重视,这也是农耕文明时期各阶段人们赖以生存的共同点,土地是一个乡土社会存在的第一位基本要素,人们在选择村落的落脚点时土地是他们首要的考虑。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泥土,也可以指我们脚下的土地,农作物的生存离不开泥土,农民的生活也离不开土地,依赖于庄稼的农民为了时刻照料田地不得不长时间和自己的土地生活在一起。因此,农民在同一片土地上世代定居便成了一种常态。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和生活的需要,大多数人自然而然地聚集在一起而形成村落。他们的子孙后代也在此延续,互相帮助,彼此依靠以共同生活,因此人鲜少会离开自己所属的村落,这就构成了乡土社会流动性不强的特点。而这种空间上的不流动又是造成乡村熟人社会的直接原因,乡土社会是一个社会成员彼此高度了解的社会,所以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讲究礼尚往来。这种往来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因此中国的乡土社会天生就具有凝聚力和包容性。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也更加注重集体对自身的看法,一个人如果再不能在熟人社会中起到正面影响,那么就容易被集体所抛弃,这样的个体会面临更多生活困难。俗话说人多力量大,在集体为个体提供的保障下,乡土社会形成了一套独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来规范其个体行为,包含着礼仪、风俗以及以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秩序为内容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就产生了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通过熟悉产生信任,因此乡土社会通过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与礼仪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长期生活在同一地方的人们对周围的环境很熟悉,他们凭着对事物的熟悉以及从父辈那里得来的经验判断来指导生活,这种方式影响着一代代人们的生活。长期以来,这种独特的生活方式便成了乡土社会所具有的特性。

在乡土社会中环境先于人而存在,只要不受到自然天灾的影响,村落长期固定于一处且少有人员流动,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建立起信任,这种信任是长期了解后在心中形成的抽象评价,也相当于是对个人日常行为的一种信用考核。如果一个人乐于助人,言出必行,那么他就会受到更多人的信任和爱戴,如果一个人经常偷奸耍滑,则会受到大众的排挤,不同于现代社会在一个集体中被排挤可以选择换一个集体,乡土社会的人一辈子都在一个地方生活,这种人伦关系监督着每一个人。基层治理者面对的是相对稳定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是基于稳定的自治,这种自治的标准就是由传统传承下来的各种礼节规矩。这里也可见“双轨政治”的雏形,在中国传统社会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下,乡土社会有民治自治的基础和空间。

乡土社会的人伦关系

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以伦理道德作为重要支撑。费老先生如此说道:“在基层管理者的眼中,中国的农村人最明显的缺点就是‘私’。其实并不只是农村人,哪怕所谓的城里人,也未尝不是如此。”“私”无可避免地体现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环节,潜移默化地培养了人们的生活习惯,这使得农村人在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想到的解决方法无外乎“私了”,以规矩定方圆。这里的规矩并非是指法律手段,而是农村人历代约定俗成的一套行为和处事标准,他们往往习惯于用象征着道德的“礼治”来约束和管理自身,而并非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费孝通将中西方社会的社会类型进行分类对比,生动形象地反映了这个问题。西方社会被他称为“团体格局”,整个社会像是由一块块砖头堆叠而垒成的高楼,象征着砖头的民众彼此之间互不干扰;将中国乡土社会的类型称为“差序格局”,就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费老把中国乡土社会的这种波纹状的差序称为人伦。中国乡土社会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这种人伦的等级次序显得格外分明,儒家的理念认为,天地有差,万物有别,长幼有序,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彼此之间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不可僭越。孔子注重“克己复礼”“推己及人”,从“己”推到“天下”,于是,更加注重的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如仁、义、忠、信、孝、悌等。

在这种差序格局社会中,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逐渐由每一个小点即以自己为中心扩散出去的同心圆,他们不来源于彼此,却影响着彼此,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个圆大小不一,且具有伸缩性,它的影响力以中心点的核心力量而定,圆中的个体以与中心点血缘关系的远近为序,离中心点越远,其自身扩散出去的圆也越小。通过对这个可以收放自如的社会规范的深入了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私”便可以很好地被我们所理解了。在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看来,公和私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和私的区别只在于所站角度和立场的差异。与西方社会激烈的权力斗争不同的是,差序格局社会里往往是攀关系,讲交情,这种受传统礼治思想影响所形成的社会习惯使得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忽略法制的引导和约束,由此,“无讼”篇中讨论乡村社会中人们在遇到事情时首先想到的是调节,而不是使用法律进行维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的乡村社会,依旧保留着差序格局和伦理道德。

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

“礼治秩序”就是:“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乡土社会中的人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这个社会公认的礼治秩序,人们按照这个秩序生活并延续这种秩序,这些规范依靠着人们的自觉去遵守,以保障乡土社会的正常运转。

但是礼制有别于法制,礼制在维持规范的力量上弱于法制。法律依靠国家机器这样的强制力保障实行,而礼制则更多依靠人们自身的品德。法是从外向内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以惩戒和威慑维持其运作,而礼更像是人心中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会使人自发地选择何所为,何所不为,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觉。维持礼治运作的基本规则是评价,包括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和自我评价。他人的评价主要表现为别人的看法,评价高的人就会获得更多尊重,久而久之,甚至会成为社会中的核心人物,而评价低的人就会受到排挤和冷落,对于乡村社会这样的熟人社会中的个体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惩罚。礼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沉淀,它包括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等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在乡土社会中无处不在,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们的传承延续至今并渗透到传统社会的各个角落。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块土地,祖辈留下的经验是非常宝贵的,他们也善于使用过往的经验去解决各种问题,虽然有些方法在我们看来并不够科学,但这种传统的经验对他们来说既是方法论,也是前车之鉴。

在乡土社会中,“礼”是个人生活与交往中不可忽视的东西,它具有重要的作用,人应该知礼、守礼,反之,就会遭到社会舆论或个人内心的谴责。乡土社会更倾向于通过教化让人知礼、守礼,因此在社会治理中也应更注重教化,培养人们自愿且自豪地去遵守秩序要强于使用强硬手段去约束。久而久之,礼治逐渐取代了法治,当人们遇到事情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运用已有的传统方式来解决。他们认为诉诸法律不仅会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与人际关系,而且将其看作是一件会丢了“面子”的事情,会使人很难有立足之地。因此大多数时候解决问题的途径是调解,双方各退一步以和为贵,这也就导致了乡土社会的法与礼常常产生矛盾。有些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行为符合既有的习俗,但却为法律所不容,法以理为先,礼以情为先,所以,以理性为主的法律在乡土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很难满足解决冲突矛盾的需求。人们不关心法律,也没有必要懂得法律,在远离权力中心的乡土社会无为而治是一个普遍的理念。如果教化不够深入人心,就会出现蔑视、破坏传统秩序的情况。人们出现矛盾后,习惯从传统道德中寻求解决途径,只有当礼制无法解决冲突矛盾时,才会出现诉讼。直到现在,对于普通人来说,惹上官司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因为法律在一些人眼中是作恶的保护伞,这是因为许多事情于法合理,却于情所不容。人的感情是丰富的,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共情,理解他人,而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有千千万万个理由而法律无法将其一一概括,所以,法律所遵照的是客观的公理以及普遍情况下的对错。法律与道德传统应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对立。在社会治理中强调法治,首先要依靠一套完善且合理的制度,要想做到制度的合理,立法之人则应该在尊重客观公理的同时,考虑到当地的传统习俗,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并听取群众的心声,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才更容易被民众从思想上接受、相信和认可,从而大大减少法律在落实和执行时的阻力。

我们要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外在约束型的秩序必不可少,内发遵从型的秩序则是提高社会自治能力的必要条件。在乡土社会中,蕴含中国优秀传统的伦理精神和价值信念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家规和乡规民约,依旧是不可缺少的内生性力量。

乡村治理的启示

当前,乡村社会正经受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双重影响,如何让乡村社会更好地进步与发展,如何将法治与礼治更好地结合在一起,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乡村,大多数的农民出现矛盾、纠纷问题的时候,习惯性地通过双方的协商或者用找别人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其中就主要存在着礼与德,经常以此来评判事情的对与错,便极少有人主动寻求司法方式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现阶段的乡村社会也形成了“以法律为基础,既具有法律效力,又结合伦理道德的规章制度——乡规民约”。乡村基层治理问题通过这些乡规民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解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地理位置偏僻,生活教育水平较低,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平相对不高,因而,更加需要一些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更好地帮助乡村实现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乡村的发展。而乡绅就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绅是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是一类介于社会与政府之间,又为乡村社会的建设出力的群体,为乡里的公共事务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应该注重“新乡贤”群体对于乡村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发展的积极作用,比如要关注那些有爱乡情怀的业界精英、已经退休返乡的优秀干部、道德品行好的模范人物以及其他所有愿意为家乡发展建设做贡献的人群。他们都是“新乡贤”群体的一部分,一般都是有着较高的文化知识和良好的政治素养以及道德素养,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声望。他们在带动村民认真学习领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以及推动乡村学习宣传等方面起着积极的带头作用,是基层治理体系的生力军,为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大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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