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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湘西土司治理下社会经济形态初探

时间:2023-01-14     作者:朱日霞 吉首大学人文学院【原创】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委任当地族群首领担任“土司”,并世袭统治当地的一种政治制度。清初裁撤土司前,在土司的治理下湘西地区呈现出发展程度较低的地主经济形态。

 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清朝早期土司治理下湘西地区的经济形态土司政府的性质、管理人员层级、基层行政组织的构成、社会各阶层人员类别、土地制度以及土司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

土司政府与中央的关系

《明史》卷三百一十八:“土官土司之设,原在利用羁縻,以为保境安民之计。在乱世则保境,世治则修职贡。”[]这句话道出了中央设置土司的目的,原意在羁縻,在西南边疆之地授予原少数民族首领之官职,不易其政、其俗,乱世时土司政府可以起到保卫国家边境的作用,而治世时则可以加强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往来。自元至明、清,中央王朝对土司的管辖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元朝对土司采取怀远、安抚政策,土司在地方上的自主权很大,明朝加强了对土司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在土官衙门广设流官佐吏,细化了对土司的奖惩制度,甚至出现了改土归流的现象。明朝时期,土司的自主权限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土司在地方上仍然有相当大的权力,《明史·四川土司传》:“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在其管辖区内,土司掌控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如无重大动乱,中央王朝不会直接干涉土司的治理。

土司下属官职的层级划分与基层行政组织

乾隆《永顺县志》:“清顺治四年(1647),宣慰使彭宏澎同长子彭肇桓率领舍把及所辖三知州、六长官、五十八旗、三百八十洞苗蛮军民人等投诚于清廷。”[2]此则史料记载的是清初永顺土司向中央王朝纳土归诚的场景,描述了永顺司下的行政组织的构成。保靖、桑植与永顺司一致,在宣慰司下还有知州、长官司等下级土司,基层行政单位由旗和峒构成。各土司、知州都有自己的山和田地,他们在田土山场的占有上各自独立,互不相涉。知州、长官司有自行设置土司衙署的权力,即拥有独立的司法权。通常情况下,知州和长官司会服从宣慰司调遣。假使统治该地区的宣慰司势力衰弱,知州和长官司则会与宣慰司的意志相背离。如同治《桑植县志》:“上峒长官司及下峒长官司,俱服桑植司调遣,然不受属置……”[3]因此,宣慰司和知州、长官司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名义上归宣慰司管辖,实质上不然。

旗是直接管辖土民的基层行政单位,以部落为基础建立。在旗的组织中,土民聚族而居。旗下设大头目,分管若千户,给予执照。旗上有经制、参将、游击等武职官吏,他们听命于土司,分管各旗。湘西土司区的土民平时以旗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战时则为兵。可见,土司区实质上实行的是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旗甲制度。同治《永顺府志》卷十二对“旗”就作过这样的解释:“土司各分部落曰旗,旗各有长,管辖户口,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事,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4]

土司区的人员类别

成臻铭的《清代土司研究》中将土司统治时期湘西境内的人员大致分为几大类型。第一类,是经由中央任命的,职务世袭的土官,如宣慰司、土知州、长官司长官,等等。他们在土司区拥有绝对的权威,是整个土司区的利益主体。第二类,是中央王朝安插到土司衙署中的流官和土司任命的官员。包括流官吏目、把总、土舍、土目、中军官、副中军、旗长、家政、峒寨头目,等等。把总、土舍、土目为土司亲信。第三类,土司区内的劳动者,包括土民、苗民、客民、奴仆、佃农在内。[5]居住在旗内的百姓为土民。土民有为土司服劳役和军役的义务。永顺五十八旗,各旗皆有名称。如“戎、猎、镶、苗、米房、吹鼓手”六旗。从旗名可以得知,这是对土民进行的内部分工。可见,土司区内的手工业、商业、农业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明清时期,土司向土民颁发从业执照,有开荒种地的五谷执照、买卖耕牛的春牛执照、打猎的猎户牌,还有买糖、捕鱼、加工五金的执照,等等。从事手工业的土民中有个别出众的成为了管事的管工、班头,掌握了行业内的一部分特权。以农耕为生的土民,分为自耕农和佃农,自耕农依靠家族的土地生活,而佃农地位低下,土司通常把买来的、抢来的人充作耕种土地的佃户。

土司区的土地制度

(一)各阶层土地占有比例

土司区的土地占有形式分为:土司田地,土司子弟与土司自属职官、流官田地,土民族有土地,土民私有土地以及客民私有土地。土司是土司区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其土地包括官田和山川林泽。如《永顺府志》卷十二记载:“峰尖岭畔,准其垦种;平原处荆棘蔓塞,不许开垦,土司之法所以守险而戒敌也。”又如伍新福提到的,“深林密菁:往日皆土官围场,一草一才,不许轻取”[6]。可见,在土司的势力范围内,土司掌管土地分配权,高山及地势险要之处允许土民开垦,地势平坦的平原及河谷两畔则不允许开垦,荆棘遍布。土司不允许土民开垦平原地区的土地,用意有二:一是起到防御外敌的作用;二是将这些肥沃地区的土地作为自己的私产。人迹罕至的山川林泽,也为土司所占有,土民不允许随意采摘一草一木。“然自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以来,包括山林川泽在内的非可耕地和部分可耕地为国有土地。”[7]土司区的山川林泽,自然也属于中央王朝的管辖范围内。土司自接受皇帝任职起,就开始受中央王朝的管辖,虽有较大的自治权,但土司区的土地并非土司的私产,土司是凭借自己在当地的权威,占有了土地。《复溪州铜柱记》所载,彭士愁归降于楚王马希范时将所辖地大致情况上报:“当都愿将本管诸团百姓军人及父祖本分田场土产,归明王化。”“父祖本分”的田产,即从其父祖继承下来的私有土地,这部分土地才是彭氏土司有正规凭据的私有土地。

土司区土地的所有情况,以永顺司为例。清雍正改土归流时,永顺土司迁往江西,留下的田土成为“官庄”。《永顺府志》卷四:“官庄田共十处,每年收租四百五十余石。”同治《保靖县志稿》卷二:“田租上则田每亩一石数斗,下则田七八斗不等。”收租大概在三成到五成之间,按照清代的度量衡,十升为一斗,五斗为一斛,两斛为一旦来计算,永顺司所占田约九百亩至一千三百五十亩左右。永顺“改土归流”时土民承报的“民田”,全县是一万余亩。也就是永顺司所直接私有的田产,占永顺县整个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三之间。就如《永顺府志》卷首所说:“至于成熟之田,土官多择其肥饶者自行种收,余复为舍把头人分占,民间只有零星挠角之地。”成熟的田土即得到了开垦的土地,大部分为土官(包括宣慰使、土知州、长官司长官在内)所占,余下的为土司亲信和土司下属私有,而百姓只有零星之地。

(二)土地是否可以买卖

根据史料可以肯定,清初湘西土司区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但并不普遍。同治《永顺府志》卷六:“查永顺未改土之前,土司差役繁重,田土甚贱,有轻价出售者,亦有将田土立契给人,止冀承顶差摇,不索价者……”[8]此话表明,改土归流前湘西土司区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并且土地买卖还有契约凭证。上文提到,有田地的土民即要服劳役、军役,还要交赋税,其剥削不可谓之不重,因此出现百姓将田地低价出售的现象。同治《永顺府志》卷十一:“查土司恶习,凡舍把准理民间诉讼,无论户婚田土以及命盗各案……不分曲直,只以贿赂为胜负。”[9]这句话描述的是土司时期诉讼的判决情形,同时也可得知民间有关于田土的诉讼案,土司在审理案件时,无论是非曲直,以贿赂的分量决定最后的判定结果,从中也可得知土司时期土地是可以买卖的。

(三)主要的生产方式

乾隆《永顺府志》卷十二:“各土司及知州、长官皆自有山及田地,役佃种之,土民自耕其土,有征敛则责旗头按户索之。”这句话指出了土司区的生产方式,土司将田地租给佃农耕种,而各旗下的土民则耕种自己的土地,土民虽是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是土司会派旗头向他们索取赋税,征派劳役。至于土民的土地是何种性质,是否私有则需继续探究。乾隆《永顺县志》卷首道:“土司僻处荒隅,舟军罕至,聚族耕食,以善以生。”土司居住在城池内,一般较少去往旗内,通常是派遣土司下属职官舍把等前往各旗视察,所以旗一级的基层就是上文所指的“舟车罕至”之地,“聚族耕食”的就是土民,因此土民的土地是族有性质的。同治《桑植县志》:“其土民分属各旗,生男女辄报名书于册。长则当差,赋敛无名,刑杀任意,或抄没其家资,或缚而之鬻境外为奴婢。”[10]由此可知土民的户口是详记于册的,土民有自己的资产。土民的土地有族有,也有私有。

对于佃农的具体租佃方式,据光绪《长乐县志》记载:“土司时田地多系荒山,招佃开垦,先出银钱若干,一切修筑,皆佃之费,田主但收其稞,以完粮赋。土司官田则平分所收,以资兵食用度。”[11]田主指的是土地的主人,土司区土地的主人,大多为土司、土司家属以及土司职署,他们招佃农开垦、耕种荒芜的田地,田地所产粮食交纳一部分给田主作为地租,而耕种土司官田的佃农,所产粮食与土司均分。由此可见,土司和土司职署是不从事劳动的,他们的田地租给佃农,向佃农收取实物地租。同治《桑植县志》:“土司时,土司及土知州皆自有山田,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之人如奴仆然。”[12]佃农的地位如奴仆一般,由于同治《桑植县志》是后来清朝地方政府官员组织编纂的,湘西土司是否将耕种自己田地的人称作佃农,未曾可知。其中,“皆其所卖之人如奴仆然”,合理推测,土司实质上把耕种自己田地的人看作农奴。

除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外,土司还对佃农和土民征收货币地租。清朝时,中央王朝每年向永顺、保靖、桑植三土司征收一定的秋粮,折算成银钱是二百八十两,永顺一百六十两,保靖九十六两,桑植二十四两。然而土司将赋税转移到百姓身上,以各种名目收税,如永顺的火坑钱、保靖的锄头钱、桑植的烟火钱,佃户、土民都在征收的范围内,此税类似于按户收税,每一户家里生火做饭的都逃离不过。而不按田亩征收的原因在于,土地大部分都掌握在土官手中。同治《保靖县志》记载:“虽有秋粮之名,实不从田亩征收。永顺则名火炕钱……桑植则名烟火钱,与火炕相等。”[13]

综上所述,湘西土司区与云、贵、川地区的土司相同,都是在中央王朝羁縻政策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少数民族自主治理的政府。土司政府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是土司政府以中央王朝的实力为依托,若即若离,总体上来说服从于中央王朝的管辖。

自元朝始,土官开始纳入官职体系之中,土官与流官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土官是自食俸禄,即中央承认其对其势力范围内的治理权,治理权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且该地区的赋税,土司只需象征性地交纳小部分于中央,其他可自己支配。土司由天子直接任命,各层级土司的官职等级不同,分别有自己的土地和所辖的百姓,互相之间以实力说话,相互制衡。这种土司制度维持了中央与土司区内部系统的平衡,土司接受中央的管辖,中央也承认其统治的正当性,在长期的交流、交往中,慢慢凝聚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

土司区的经济呈现出一种发展程度较低的地主经济形态。经过元、明两朝的发展,至清朝时,在中央王朝的影响下,湘西土司区的内部已经出现了地主经济。土地买卖现象也普遍存在,但受到的限制较大,因为大多数土民的土地是族有的。土司是土司区最大土地所有者,土司家族的私田、官田以及其通过购买或者强占的方式所拥有的田地面积占土司区成熟田地的百分之十以上。土司在掌握地方统治权的基础上,使得辖地内的山川林泽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土司不从事劳动生产,其田地主要通过土民服劳役耕种和招佃农耕种这两种形式进行生产。土司区的赋税种类繁杂,土司区的赋税由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组成,还有各种由头的税,如永顺的火坑钱、保靖的锄头钱、桑植的烟火钱。也就是按户征收劳役、征收生火钱,以及开荒钱。在这种形式的赋税下,无论有地无地,有无固定生计的民众皆被算于内,方便土司搜刮民脂民膏。土司区的土民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是相当沉重的。

 


参考文献

[1]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吴起凤,劳铭勋.乾隆永顺县志[M].湖南:岳麓书社,2012.

[3][10][12]周来贺.同治桑植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4][8][9]张天如.同治永顺府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5]成臻铭.明清时期湖广土司区的社会阶层与等级——以永顺宣慰司为例的历史人类学观察[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46-51+120.

[6]伍新福.试论“改土归流”前湘西土司地区社会经济——关于“领主经济”论质疑[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01):20-25.

[7]陈小葵.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76-77.

[11]李焕春.光绪长乐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3]林继钦.同治保靖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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