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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优化研究

文化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提升为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建设提供了新 的契机。数字技术的应用既有利于文化产品的创作,又有利于文化产品的传播,对产业的发展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因此,文章从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具体措施,旨在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系统提供参考依据。 

现阶段,数字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文化 产业在数字化发展背景下,以互联网、人工智 能等信息技术为基础,不断丰富文化创新内容,展现多 样化的内容形式。在数字化技术的助力下,文化内容、 文化产品也得到了高质量的发展,为文化产业生态系统 的建设提供了支持。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特征 

重视用户的价值

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于满足人的需求。数字技术能够 对消费行为进行指标化后,以需求的形式反馈生产者, 从而实现按需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与用户及时 互动。具有针对性的生产使用户逐渐走向产业链顶端, 生产者更加重视用户需求。在此背景下,用户对产品愈 加拥有选择权,甚至能够更深层次地参与产品的生产与 创作,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建筑中发挥了重要的价 值和作用。文化产业也不再仅由单一企业组成,而是由 用户、企业以及运营商共同组成,从而建立更科学的数 字生态化体系。 

多元网络共存

文化产品生产的初期阶段,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主要是对价值链上下游的连接与经营。现阶段,数字化 技术的发展为生产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协作模式,能够 满足用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网 络数字化平台对产品进行详细的分解后,实现了资源共 享、数据共享。在降低协作成本的同时,促进产业间价 值分配,对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和支持。对于数据来说, 其融合性与渗透性能够有效突破产业之间存在的局限, 在吸引高质量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扩 大文化产业的市场范围,提高产业发展活力,为产业生 态系统建设提供更大的支持[1]。

虚拟集聚为主

数字化技术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将不同空间领域的 市场主体通过相关平台实现虚拟集聚,以产品生产、创 作、传播为基础,构成相关的虚拟集聚组织,将其转化 为重要的生产与组织模式。不同层级的数字化平台在为 产业数字化运营提供基础的支持外,能够将不同主体进 行优化,达到信息交互、用户价值的创造。而虚拟集聚 的主体则能够将自身的注意力放在内容的创新与创造方 面,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数字技术产品更新升级 

数字技术对丰富文化内容、提升效率以及扩宽边界 等方面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持,有助于产品的及时更新 与升级。数字技术的应用在促进文化高质量发展、资源 的传播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生产出更具民族 特色、蕴藏深厚底蕴的文化产品。借助机器更好地学习 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以AI人工智能为主的技术是整 合文化创新产品价值链的重要手段,对提升文化产品的 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VR等虚拟现实技术 在于文化产品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创意的多元化场景[2]。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 

利益分配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发展,主要包括创作平台、产品渠道以及用户需求分析等主要内容,而活跃在 平台中的多元化主体具有相互协作的紧密联系。在文化 产业数字化发展中能够各自发挥自身的价值,共同创造 具有创新性的产品。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多以技术 为导向,利益分配也更加倾向于技术,对技术持有者有 更多的偏爱,而对文化的创作支持力度不足。而上述问 题会直接影响到数字文化产品对用户的吸引力,甚至整 个数字文化产品生态系统。

数字平台是数字文化内容传播的桥梁,既连接着平 台,又连接着数字内容,短期内能够发挥出吸引大量用 户的作用,有助于强化用户的忠诚度和加强用户粘性。 因此,与传统的传播模式相比,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适 应性,应用和延伸范围也更加广阔。企业能够借助平台 优势累积大量资本与用户的同时,在有限的市场中占据 更加有利的位置,但容易在此过程中提高准入门槛,对 后进入到平台中的企业或创作者产生一定的影响。

版权保护不足 

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完善能够有效丰富 自身的内容,创造出更加便捷的传播方式,提升用户的 体验感。一方面,版权的升级与发展使版权保护更加复 杂多变。内容的多元化也加剧了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为 版权维护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年来,直播与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丰富了业态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侵权问 题。另一方面,盗版侵权问题一直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 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形成, 盗版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为有效解决盗版问题,需要不 断提高预防侵权能力,提高收益和维权意识,才有可能 最大程度地降低盗版侵权的可能性。但现阶段,往往与 之相反,侵权人往往仅需要承担与收益相差甚远的赔偿 即可,甚至与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助长了侵权现象 的发生。除此之外,数字技术的迭代与升级,使得盗版 侵权的方式也更加隐秘,该类小说下架难度也更高[3]。

数字技术加速文化圈层分离 

文化圈层常常表现为消费者文化内容的多元化,在 数字化经济的影响下,人工智能算法中主要以流量价值 最大化、资本回报最大化为发展的核心。企业在数字算 法系统的助力下能够为用户过滤相关的信息。因此,算 法也成为企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阶段,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算法系统在实际的内容推送过程中,并不能完 全以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仅能以用户的片面化需 求为基础进行相关内容的推送。使得互联网连接指向性 增强,逐渐扩大关系范围,提高了圈层内部的极端化发 展。从短期利益角度出发,数字技术和圈层文化的融合 使得用户的小众需求成为关注的重点,提高了小众需求 的重要地位,内容的传播方式以社交为基础。从长远的 角度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文化圈层会影响到消费者之间 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甚至影响用户的选择。

优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措施 

构建科学利益分配制度 

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更多的创作者在数字技术的融 入下参与到文化生产过程中来,使商业模式更加丰富 化、多元化。随着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经济效率的提升, 公平问题愈加明显。数字化技术的创新对提高产品质量 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鼓励内容生产者创作出优质作品的 同时,协调生产、推广与用户体验。因此,需要重视公 平与效率问题,采取更加科学的措施,构建完善而科学 的利益分配制度。不断加大数字平台企业的管理力度, 促使企业建立更加公开的利益分配制度。以多样化的诉 求为基础,重点对现金、提成以及参与退出等机制进行 利益差别化的判断。重视风险承担风险补偿方式的建 立,不同阶段的数字化融合,使得不同主体承担的风险 并不相同,所以,在进行实际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过程 中,应综合考量不同时期的风险,对不同主体风险承担 能力进行明确预判,使得预期收益和不同主体的风险承 担相一致。利益的分配应以多元主体的具体贡献为主, 不同的主体投入的资源和创造的价值各有不同。所以, 在实际的利益分配时也应依据主体的价值进行相关的分 配。在此过程中,应重视对资源、产品以及技术要素投 入的量化,明确不同要素在整个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的 主要贡献值,以此为依据,进行贡献值的分配。

建立版权协同治理机制 

数字化的背景下,文化内容无论是在创作还是传播 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得版权与交易的追踪更 为困难。因此,为有效保护数字版权,需要重视数字版 权的立法,科学、合理地指明侵权界限,加强与创作 者、用户以及政府的交流与沟通,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应用过程中的难点。加强 数字版权立法,明确文化产业中的主体与侵权责任主 体。针对当前现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数字版权来说,重点内容包括不同主体板块份额的分配,一方面依据参与者的贡献明确内容实际主体 范围,另一方面,当侵权人为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侵权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同 时承担相关责任。在进行侵权评估过程中,需要以多种 方式冲破技术的困境,确定侵权赔偿的金额。重视相关 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其行为进行合理评估,使数 字企业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版权交易与传播 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创新的成本。建立健全相关的 事前监管、事中管理以及事后补救的治理机制。主体的 不同、平台的不同,版权也并不相同,版权的管理也存 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对不同的版权利益主体提高 重视程度,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对数字平台企业、网 络用户等进行统一化、集中化的监督和管理,以建立相 关治理平台的方式,保证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实现信 息资源之间的互通。作为数字平台企业,应发挥自身的 技术优势,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建立相关的监测系 统、数字平台,与用户加强配合,保证侵权问题能够得 到合理化解决。以更加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逐步形 成统一化、全流程式的版权保护平台,积极引入区块链 技术,保证版权的实时、动态化监测,做好文化产品的 维权与保护工作[4]。

加强数字技术与文化的融合

内容传播作为隐性的内容过滤,形成了新的话语 权,受众群体和用户在此基础上更加缺乏独立思考。因 此,数字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数字平台企业、主 管部门以及用户之间的合作,进而保证文化产业生态系 统的可持续发展。以算法治理为核心,确保传递更加理 性和科学的价值观,以此为基础,使得算法治理能够充 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融入到企业社会发展中,从 根本上加强数字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5]。

通过平台展现出更加清晰、真实的用户需求,对算 法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规范化、合理化设计,不断丰富 数字内容,防止用户陷入到“信息孤岛”中。与此同 时,需要加强更具个性化、针对性的推送方式,避免信 息推送的极端化。深入分析用户的实际行为数据,当用 户行为发生偏差时能够及时做到预警,准确把握用户需 求和想法,避免发生信息偏差现象。 

做好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相关规 定。对法律法规要有明确的认识,规避极端化的言论产 生并发酵,引发不良的舆论效果。加强对网络空间的信 息化监督和管理,通过文化圈层的引导,采用与用户更 贴近、更容易让用户接受的方式进行主流观价值的传播 和推广。不断提高用户的算法素养,之所以加强用户的 算法素养,是因为用户自身对算法技术有更清晰认知的 基础上,在实际接收信息时才能通过独立自主的思考, 摆脱算法陷阱。此外,既需要宣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相一致的文化内容,更需要引导用户树立正确的价值 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以正确的思想价值导向为社会发 展做出必要的贡献。加强算法技术的宣传与推广,引导 用户对算法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被算法所支配,积极 探索相关的反馈评估机制,对用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 解,做好用户的良性引导[6]。

总而言之,数字技术的创新性发展对文化产业的生 态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产业与多元主体的数字化连接 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有效应用,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 展,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提高协同发展的能力,整合 生产、传播和体验价值链,对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系统具有积极的意义,最大程度地保证产业的良性循 环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艺玮,詹绍文.“双循环”新格局下文化产业数字化 高质量发展研究[J].经营与管理,2022(01):183-187.

[2]胥力伟,丁芸.助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 策优化[J].税务研究,2021(11):115-118.

[3]靳雨露.域外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新态势——以数字 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对比研究为切入点[J].中国广播电视学 刊,2021(11):60-64.

[4]李占国.地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路径研究——以江苏 省泰州市为例[J].常州工学院学报,2021,34(05):68-72.

[5]廖文杰,王小林,李红,廖晨竹. 数字技术与文化融合的 苏州实验评析[C]//Proceedings of 2015 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Education(ICSSE 2015  V75).,2015:220-224. [6]徐淑芳.数字技术支撑下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 [J].中国市场,2020(17):4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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